我省特困人员有望 获病死学住等救助供养
相关《办法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、建议
大西北网4月12日讯 4月11日,省政府法制办拟定了《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(送审稿)》,并通过甘肃法制信息网面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、建议,您可在4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、建议。邮寄信函至: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,省政府法制办法规处,邮政编码:730030。发送电子邮件至:xz4609567@163.com。
救助供养主要内容:
●提供基本生活条件,包括供给粮油、副食品、生活用燃料、服装、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;可通过实物或现金方式予以保障,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,包括日常生活、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。
●提供疾病治疗,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,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、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,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。
●办理丧葬事宜,特困人员死亡后,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,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(街道办)委托村(居)委会或者其亲属办理,丧葬费标准按照当地基本丧葬事宜所需费用确定,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。
●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,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,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、发放住房租赁补贴、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。
●提供教育救助,对在高中教育(含中职)、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,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。
《办法》明确,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,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。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,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。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,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。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,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。